在房屋购买过程中,如若交付了
定金,是有可能被退还的。具体而言,如果出现诸如特殊状况、
法规政策变动以及自然因素等
不可抗力因素,从而导致买卖双方无法就
买卖合同条款达成共识进而无法签署相关合约,这并不归咎于买卖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在此种情形下,所交纳的定金即可予以退还。反之,倘若房屋出售方主动违约,则
购房者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双倍定金作为
赔偿。另一方面,假如购房者违反约定,那么他就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并且需要按照定金的金额来承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