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过程中,
购房意向金并不等同于
购房定金。前者作为订约之资,旨在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
不动产权利义务的明确界定;后者则作为
违约责任的
担保,若买卖双方不能按约履行或解除,将按照
定金罚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若因任何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意向金给买方;但如果双方在事先已有其他约定,则应遵循该约定执行。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
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