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商
逾期交付房屋且业主书面催告达三个月之久而未得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或者原因仍然未能如期交付时,该业主有权选择取消购买协议,选择
退房处理;对于
购房者而言,开发商依照
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准时交房是其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法定义务,必须严格遵守并按照约定期限执行。若未按规定如约履行此项义务的行为,将被视为构成严重的法律
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延迟履行,经过业主书面通知并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导致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那么业主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
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
侵权责任。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