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非是由于
不可抗力事件引发的工程进度迟滞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之外,若屋宇交割之最终期限超越了买卖双方预先协议订立的期限,从此时起,即应开始按照预先约定的比例核算
逾期罚金。
2.当工程延期达到三个月以上之际,买受者将依法享有明
确权利要求解除或撤销本合同;如果双方
当事人并没有就
合同解除的权利问题进行过任何约定,那么当其中一方请求敦促时,合理行使解除权的时效应被设置为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
3.在经过适当的催告与提醒过后,若任何一方仍然未能
履行合同条款,则它们便有权力发起
法律诉讼程序,并向地产开发商施加
违约责任追究。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