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既定约定时间如期交付房产,关于此类事项可提交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妥善处理。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全国范围内房地产行业实施全方位、合法合规的监管之权责。在此种情形之下,业主或
购房者有权向该开发商传送正式的书面催告函,督促其恪守交房承诺并尽快践行为止,同时
赔偿逾期交付所造成之
经济损失。假如在收到催告函之日起计算的三个月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完成交房手续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与说明,那么,业主或购房者便享有
单方解除房屋购买合同的权益,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先前支付的全部房款及相应利息,同时承担因此引发的所有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