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商事
交易纠纷案件中,
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相关费用通常需由委托方负担。即便是在最终
败诉的情况下,当事人也无需为对方所主张的权利利益支付相应的律师
代理服务费用。然而,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败诉方向
胜诉方支付的乃是
诉讼所需产生的必要支出,如法院收取的诉讼规费等,但除此之外并无其他额外费用。若胜诉方自愿承担或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上述费用,则另当别论。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
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