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收到新购置的房产之后,若察觉到相关质量问题,
购房者应首先选择与开发商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向其提出明确的整改期限要求。如果经过技术处理后,该房产的质量缺陷仍然无法得到有效修复或者尽管进行了修复但依然未能达到双方事先约定的质量标准,那么购房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以弥补因此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