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
定金在无例外情况下是不可退还的,然而,若满足下列特定情形之一,定金便可被予以退还:
首先,在交易双方均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前提之下,定金应当被冲抵交易标的物的应付价款,或者直接返还给支付方;
其次,倘若由于出卖方方面出现特殊困难导致无法订立正式的书面
买卖合同,亦或是在就协议与附录条款的具体内容未能达成共识以致无法签署协议且无法归咎于任何一方的情况下,定金同样可以予以退还;
最后,如果是由卖方单方面违约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定金则可以被退还并加倍
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