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交易中
定金的退还问题,具体退还方式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若
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签订
购房协议或在正式签约过程中擅自修改已确认过的诸如房价、建筑总面积以及户型等重要事项,从而导致无法顺利完成签约程序的,那么此类情况将被认定为
违约行为,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再予以退还。反之,若开发商在约定的认购意向书期限内将购房者已经选定的房屋转售给其他第三方,进而导致无法实现正式签约的,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者返还双倍的定金。此外,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关法律认可的商品房销售资质证书,或者是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引发了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无法签署正式
购房合同,甚至导致合同最终无效的,开发商也必须无条件地返还购房者的定金,同时还需承担购房者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然而,如果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及相关
补充协议中的某些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但这并不影响到认购意向书的核心内容,从而导致签约失败的,那么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全额返还购房者的定金。再者,若认购意向书对于房价、建筑总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并未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清晰明了,且双方在此基础上仍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正式购房合同无法顺利签署的,开发商同样应该返还购房者的定金。最后,若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缔结并非由于双方
当事人的过错所导致的,那么开发商有责任将定金原封不动地返还给购房者。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