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则视为其已构成
违约行为,买方有权主张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倘若开发商经过多次催告后仍无法在三个月期限内顺利完成交房工作且未能阐述出令人信服的合理缘由,此时买方拥有单方面解除
购房合同的权力,并且所有因
合同解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
经济损失将由开发商
全权负责。然而,若在收到催告后三个月内开发商顺利完成了结算工作并向买方交付了房屋,那么买方将无权行使
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依法要求开发商对
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