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双方
签署合同时所规定之义务未能得到充分的履行或履行标准未能达到事先约定的水平,那么他们有资格直接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以期获得对方依照
合同条款的全面履行或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作为惩罚。根据这项规则,倘若
当事人无法按约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或者其履行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则应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不动产纠纷”主要是指由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
相邻关系等因素引发的
物权纠纷。对于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类型的案件,均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的原则来确定
管辖权。如果不动产已经进行过登记,则以
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录的所在地为准;反之,若不动产尚未进行登记,则以该不动产实际上所在的地点为准。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