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另一方在收取了
定金之后再度出现
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那么受害方有权采用法律手段来寻求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而对违约的一方依法施加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各方在
签署合同时,任何一方如果未能严格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履行义务时存在不符协议内容之处,都应当承担起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以及补偿损失等方面的
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