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相关权益受损者来说,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深思熟虑并慎重选择的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第五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一方
当事人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在履行过程中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时,给对方带来的
经济损失,应当以
违约行为所实际导致的损失为
赔偿基数;然而,这一损失
补偿金额不应超越违约事由发生时,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引发的损失范围。此外,第五百八十五条进一步指出,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
违约金数额,亦可约定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受害方的申请进行相应调整;反之,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样有权根据受害方的申请进行适度削减。对于那些约定了延迟履行违约金的情形,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需继续履行其在合同中所应承担的
债务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