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订金通常情况下是不予退还的,但若满足以下特定条件之一则可予以退还:
首先,当双方依照合约规定完全履行了各自义务时,此种情形下所支付的
定金应当被视为购房款的一部分或直接予以退还;
其次,在由于突发特殊状况导致无法签署正式
买卖合同,抑或是在对于协议及其附加条款的内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导致无法顺利签订协议的状况下,并且该情形的发生并不归咎于任何一方
当事人,此时所支付的定金便有可能得到退还;
最后,如果卖方单方面
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定金将有机会获得双倍返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