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双方之间的约定,准时向购买者交付房产,此乃开发企业应尽之基础义务。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如约交房,购楼人士可依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宜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根据
延期交房的具体情况与原因差异,可将其划分为如下几类情形: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逾期交房,经过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但却提供了合理的延期交房解释,在此种情况下,购楼人士无需解除
购房合同。尽管并非因
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约定的
免责事由所致,但该情况尚属购楼人士可接受范畴,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暂停施工一段时日,现已恢复建设等,购楼人士可选择继续等待,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作为
赔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
逾期交付房产,经过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且未给予合理解释或一味推诿逃避责任,购楼人士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违约责任,赔偿自身因此遭受的
经济损失;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付房产,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购楼人士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