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面积低于原来约定标准达到了百分之三以上,此时买方有权义愤填膺地决定要求解除合约,并回归原先支付的
购房款项,此外,还应当将已付款项的相应利息归还给买方;或者,他/她亦可以选择坚守契约精神,坚持继续执行交易条款,在此情况下,卖方有义务按照单倍或双倍的方式给予买方多付房款部分的额外补偿。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
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