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住宅未能按期交付,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到法律责任,而是构成了
违约行为。在经过
书面形式的催促之后,若开发商能够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之内完成房屋交付,则
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索求由于
逾期所产生的相关损失;而如果在经过书面催促之后,开发商仍然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房屋交付,并且未提供正当理由来解释原因的话,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解除
购房合同,同时所有因房产交易而可能导致的
经济损失也应由开发商承担。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