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持有权受侵害一方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查封申请,以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对
债务人的房地产进行相应的查封。具体而言,其主要分为两大类情况:第一类为
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程序,申请了
财产保全措施,从而触发
司法机关对
债务方的房地产实施查封措施;第二类则是在法院作出的
判决书正式生效之后,债权人依法
申请强制执行,在此基础之上,法院为了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往往会先行对债务人的房地产进行查封,以限制其所有权的行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类型的房地产均可供法院进行查封。具体而言,以下几种类型的
房地产法院将无法进行查封:
首先,用于
被执行人及其家人日常生活所需的住房;
其次,被执行人其他
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地产。此外,若该房地产系用于家庭生活居住之用,或者与被执行人无直接关联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地产,也同样不在法院的查封范围之内。因此,当房屋所有人未能按照法院判决履行相应义务,或者债权人依法申请
诉讼保全时,法院经
由他人申请,便可依法采取查封房屋的措施,以此来敦促债务人尽快履行应尽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
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
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
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