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商延迟交房之事宜,业主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书,并与其协商确定最终的合同履行期限,敦促开发商抓紧时间完成
合同义务;若业主在书面催告后满三个月仍未收到开发商的有效回应,则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及对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