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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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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7-26
关于房产纠纷的问题,通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解决:
首先是通过和平友好的途径与对方实现和解,这需要双方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若和解未能达成共识,则可考虑请求中间人介入以协助解决争议;
其次是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无果,那么就可以依据房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将争议提交给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最后,如果仲裁也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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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细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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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的商品房预售款如何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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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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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和出售前提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和出售前提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品房预售条件 商品房出售条件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取得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 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了竣工验收证明 已经确定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水、电、煤等配套工程 与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无 制定了房屋使用公约,并鉴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制定了房屋使用公约,并鉴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确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商品房的座落、结构、装修与设备标准,商品房建筑明细表、预售分期计划、、预售地点与方式、委托律师、交付使用日期等 确定了商品房销售方案 无 进行了房屋勘测,并取得了勘测报告 无 取得了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编制门牌号批复,确定了房屋的门牌号码 无 (住宅商品房)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交纳了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由开发商交纳的部分) 无 进行了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由上表可知,商品房预售与出售条件的主要不同在于,预售的商品房是未竣工房屋,其工程质量、公用配套等各方面条件还未定型,仅仅是开发商作出承诺或安排;而出售的商品房则是已竣工房屋,不仅在房屋实体上已经确定了,而且公用配套、交通绿化甚至门牌号码都已经完善了,属于已经可以居住的房屋。 因为有以上区别,所以在预售合同与出售合同中,购房者的风险也是不同的。主要在于: 1、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是暂测面积,可能与建成后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存在误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面积误差的结算办法,而出售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是确定的; 2、签订预售合同的购房者支付的房款应当解入开发商的预售款监管账户,专款用于房屋的建设,而签订出售合同的购房者支付的房款可以不用监管; 3、预售合同中,购房者应与开发商约定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不得变更房屋的建筑设计、小区平面布局,同时购房者应当取得户型图、沙盘照片、小区平面图等证据以备证明约定的房屋建筑设计及小区平面布局应该是怎样的,但签订出售合同时,房屋已经是现房,房屋建筑设计和小区平面布局都已确定,购房者不用面临这种风险。 4、预售合同中,购房者应与开发商约定房屋交付的条件及时间,以及开发商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即便如此,购房者仍须面临房屋不能满足交付条件的风险,而签订出售合同时,房屋一定已经满足了交付条件,购房者一般在付清房款之后就可以入住了。 5、同上,签订预售合同时,应当约定大产证办理的时间以及开发商未能按时办理的违约责任,即便如此,开发商仍然可能由于规划、建设方面的原因不能办理大产证,甚至在交付几年后都无法办理,购房者应要求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预售合同,但签订出售合同时,房屋已经有了大产证,购房者付清房款后可以立即办理小产证。 商品房预售,主要功能在于开发商可以用收取的预售房款进行房屋的后续建设,减少开发商的资金压力,因此虽然会对购房者造成一定的风险,但仍为大多数开发商所采用。不过随着近年来预售门槛的提高以及预售款监度、预售合同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的实行,购房者的风险也得到了越来越好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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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海市销售商品房合同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销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年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暂定名/现定名)内销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上述内销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经______局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_____层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的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_____币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不超过+ _____%(包括+ _____%)时,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保持不变。 2.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在+ _____%以上至+ _____%(包括+ _____%)时,超出+ _____%部分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3.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_____%),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关于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后____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_____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 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如发生变化。该房屋总房价款保持不变。 第六条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直接汇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银行(预售款监管银行:_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 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支付给甲方的定金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冲抵房价款。 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_____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_____币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6.最后一期房价款支付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建设工程进度到房屋竣工可交付使用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_%,计____币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的建设工程进度延期,乙方的付款日期也相应顺延。乙方凭预售监管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进度证明和付款通知书付款。 第七条 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向乙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 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按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天内按逾期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时,甲方除如数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________利率计算)外,还应按已付房价款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 2.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外,甲方可凭____________出具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甲方应于收到该证明文件起____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并积极争取,不能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交房延期。 第十一条 除本合同 第十条约定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乙方有权按已支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___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乙方累计已支付房价款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天内将乙方已缴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________利率计算)退还乙方。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 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于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前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单和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甲方如不出示,乙方有权不进行验收交接,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在验收交接后,由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即为该房屋已正式交付。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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