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订
买房所需支付的
定金能否退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若
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上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前往签署
购房合同或是购房者在正式
签订合同时擅自变更了已在认购书中确定的诸如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从而导致无法顺利完成签约手续,那么这将被视为是一种
违约行为,此时所缴纳的定金将无法得到退还。
其次,如果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购房者已经选定的房屋转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最终无法正式签署购房合同,那么开发商应该以双倍的金额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再者,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关
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资质证书,或者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甚至因此使得
合同无效,那么开发商有责任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并且还需承担购房者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此外,如果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或相关
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且这些问题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进而导致签约失败,那么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全额退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
最后,如果认购意向书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清晰,导致双方在此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影响到正式合同的签署,那么开发商也应该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总而言之,因非双方
当事人过失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订立的,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