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时,若因未能符合相应购房资质条件而先行交付了
定金,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归还的。具体而言,在双方签署
房屋买卖合同时,如遇住宅
限购政策出现新的调整和变化,使得买方原先具备的
购房资格不再有效,此时买方并不需要承担任何形式的
违约责任,其已支付的定金应当予以全额返还。然而,如果在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住宅限购政策已经实施并生效,那么买方就应该对自己未能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以及未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自身具备购房资格负责,在此种情况下,卖方有权决定是否退还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
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