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延长期限的上限并未有具体且明确的规定。
首先,如果能够排除由于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而引发的延迟现象,那么在约定的交房日期
逾期之后,便应当立即启动对
违约金的计算和收取程序。
其次,若逾期时长超过了三个月,
购房者将享有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
解除合同的权力;倘若各方
当事人在事前并未就此进行过任何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适当催告通知后,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
最后,若在上述催告通知发出后,某一方当事人仍然坚决主张解除合同,该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的
违约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