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买房屋时缴纳的
定金通常是可以被取消的,然而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一般来讲,如下几种情况下,买方有权利向开发商索取已经支付的定金:
首先,当开发商尚未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就是说,在不符合
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下,他们和买方之间约定的
购房定金将被视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关于
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期间,还是在双方是否就
定金退还事宜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开发商都必须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买方;
其次,若开发商虽然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是却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该证书,那么开发商将为此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除了返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之外,还应当
赔偿买方因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
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费用;再次,在开发商满足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并成功获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如果双方仅约定了如果买方拒绝签署《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则无权要求退还所支付的定金,那么买方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理由,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该约定进行修改或撤销,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现金;
最后,如果是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
签订合同,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