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中,
定金具有重要的
担保作用,既可以保障
购房合同的顺畅签订与顺利执行,也可作为
解除合同时的违约惩罚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如约履行其
合同义务,则需向支
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反之,若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其将无权要求收受定金的一方向其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