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
买房产时所缴纳的五万元
定金能否予以退还,需依照特定情况进行判定。若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导致无法达成
购房协议,则定金应获得双倍返还;反之,若因买方自身过错导致无法签订
购房合同,定金将不予退还。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规定,当卖方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收取买方定金作为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担保时,如因买方或卖方单方面原因致使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定金进行处理;若因双方均无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卖方应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