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房日期延迟处理的合法性问题,主要依据是合同中对于此项内容的约定。若在设定的交房日期来临之际仍未能实现房屋交接,则可视作
违约行为。针对开发公司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在经过业主的书面催促之后,如果开发商在三个月之内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或者解决方案,那么业主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在此过程中,业主也应注意法律规定的期限,以便在必要时提出解约申请,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房价款项、支付相应利息以及
赔偿相关损失。然而,若因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开发商无法按时交房,则其无需承担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