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署房屋购置合同之下的
定金如何予以退还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首先,我们需关注双方在交
付定金之时所达成的共识。若并无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定金是可以被退还的,此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
其次,若由于一方的过失导致
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缔结,那么便应遵循
定金罚则。例如,若因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签订,那么购买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其相应的定金。然而,若是由于购买者自身的原因,并且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对此有所隐瞒,那么购买者仅能单方面索取定金,同时还须依照认购书中所载明的相关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购买者可尝试积极地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沟通和协商。
最后,若由于对
商品房合同及其
补充协议的内容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合同未能如期签订,那么定金理应得到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因不能
归责于
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