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预售房屋的过程中,若遭遇交房日期延迟的情况,买方应首先向卖方发出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其对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进行重新商定,确定最迟的实际履行期限。同时,买方有权敦促卖方尽快履行此项
合同义务。如果经过连续三个月的书面催告后,卖方仍未能解决问题,买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行使
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包括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等
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