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付房屋的
赔偿准则是,将
违约金设定为在延期交付日期的次日起,每日向买方支付交易总额的百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如有
当事人因约定
违约金过高而请求适度降低的情况发生时,应当根据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这一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反之,若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由提出要求增加的诉求,则应按照
违约行为给相关方带来的具体损失来确定最后的违约金金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