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乃指享有该项权益之人对于他人拥有所有权之房产的整体或局部以及其附属设施,具有占有及使用的合法权益。关于居住权产生的
纠纷,
当事人应首先进行充分沟通及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若此种方式未能达成共识,可请求双方都信任且同意的公正人士或组织协助调解解决矛盾分歧;仅当以上手段皆告无效时,方可考虑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
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
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
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