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延期交房的情况下,法律承认的
赔偿标准是,将
违约金界定为每延迟一天,需向买受人支付
买卖合同总额度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若当事人对约定的违约金提出异议,认为其过高,于是寻求法院减少。此时,须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量的30%这一标准来适度地降低违约金额;反之,如果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则应以实际损失为准,要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数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