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严谨规定,房地产管理局被授予承担对于
房屋产权的登记职责之
行政权限,因此,该机构能够查询到房屋是否存在
抵押情况,然而,却无法揭示其是否涉及任何
债务纠纷。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
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
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设定
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