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长可延迟期限,但需排除因无法预知及防止的特殊情况(例如自然灾害、事故等)所引起的交付延误,只要
逾期交付时间超过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便可启动
违约责任追究程序。若
逾期时间抵达三个月,购买方则享有单方面解除该交易合同的法定权力与
诉讼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