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而言,
定金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可撤回的特性,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定金仍有被退还的可能性。这些普通的情况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了原先的约定,那么他将不得不以双倍的金额来偿还所收到的定金;
其次,如果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决定解除原有的
合同关系,那么收受定金的一方就必须将之前所收取的定金如数归还给另一方。所谓“定金”,是指
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好的,为了确保
债务的顺利履行,由其中一方在债务履行前提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其他替代品作为
担保。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