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延期交付房产的情况之后,有五种可行的维权途径可供使用:
首先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以寻求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其次,您也可以考虑向当地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投诉;再者,公开反映问题给房屋管理局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策略;
最后,如果以上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那么采取法律手段进行
诉讼也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