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期限的上限尚未明确规定。
首先,若能够依法排除由于无法预见或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状况导致延期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交房日期超过之日起,就应当立即开始计算
违约金。
其次,如果
逾期时间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买受人可以向院提起
诉讼请求解约,若各方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预先约定相关事宜,那么经由另一方当事人适当的催告通知后,解约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最后,若在收到催告通知后,任一方当事人仍然坚决要求解约,该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的
违约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