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对于购
买房产所支付的
定金而言,是具备退回可能性和法律保障的。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
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开发商或销售
代理商
签订合同并交
付定金之后,若卖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反之,若买方未能按约
履行合同,则其已支付的定金将无法收回。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购买房产时所支付的定金是具有可退性的。值得注意的是,
违约金的设定并非以事先支付为前提条件,而是在
违约行为实际发生后再行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
担保】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