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经过合法流程进行
过户手续办理之后,
购房者便有权享有所购
商品房的所有权。购买商品房作为一种不动产交易行为,其所有权的变更必须通过登记来完成,并且这一过程被视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因此,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过户登记的购房者,就已经依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者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
主张权利。
然而,若发现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者与房屋出售方存在
恶意串通,共同签署
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的情况,那么其他购房者则有权主张该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归还因该合同而取得的房屋。
其次,对于那些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其他购房者来说,他们依法有权向商品房出售方
追责,追究其
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发生转移。因此,当商品房买卖
合同签订后,卖方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时,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实现预期目的,此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商品房出售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包括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利息、
赔偿相关损失,甚至可以请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