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定金的返还事宜,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探讨:
首先,若在交
付定金的环节中,已经明确了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且
购房者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其支付的
定金便有可能得到全额退回或被视为已支付的部分房款;
其次,若在收取定金的过程中,收取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导致购房者无法实现购
买房屋的意愿,那么此时,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