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之务在于,开发企业在与购买者签订认购意向书之后的特定期间之内,如若再次将已被购买者选定的房产转移给他人,以至于无法依照预定计划正式签署合约,则开发企业有责任向购买者支付双倍的
定金以作补偿;其次,若开发企业未能取得
商品房销售所需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或者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顺利签署正式合同,乃至因此引发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的状况,开发企业同样需要向购买者全额退回定金,同时承担购买者可能遭遇的任何
经济损失;再次,若双方仅是因为在正式合同及其相关
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此种分歧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从而导致最终未能成功签约,那么双方均不视为
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开发企业仍需全数退还购买者定金;另外,若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要素未做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含糊不清,进而导致双方就此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并最终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开发企业同样须向购买者退还全部定金;最后,若因非人为因素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缔结,出售方亦必须将定金原封不动地归还给购买者。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