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明知故犯地隐匿某些关键信息,导致相对方蒙受经济上的损失时,必须要为自身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而言,这种行为可能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以假借订立合同之名,行恶意磋商之实;
2.蓄意掩盖与订立合同密切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
虚假信息;
3.实施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例如,假设原房主为了尽快达成交易,故意对房屋存在的问题避而不谈,而买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
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
过户登记手续。然而,当买方入住新居后,却发现了房屋存在的严重问题。在此种情形下,原房主的行为无疑构成了故意隐瞒,买方有权向其索取因
房屋质量问题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