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遇房地产发展商延期交付房产的情况时,对广大
购房者而言往往会面临无法知晓应当采取何种途径有效维权的困境。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可首先尝试通过与发展商进行沟通协商来寻求解决之道。这种方式既可以让购房者以群体的力量共同与发展商进行协商谈判,又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每一位购房者的权益。在整个协商的过程中,倘若成功达成各方都满意且皆大欢喜的共识,那便最好不过了,此刻双方可以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将这些内容固定下来。然而,若是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共识,那么作为业主的您就需要慎重考虑是否应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以保障自身权益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在这个时候,业主完全有权主张发展商支付因
逾期交付房产而产生的
违约金。倘若满足法定条件解除
购房合同,那么更是可以顺利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进而要求发展商退还房价款项以及
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