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
延期交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延迟交货亦可细分为不同类型,通常包括常规性延期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延期交付。所谓常规性延期交付,则是由于工程方面的迟缓,政府相关手续办理及市政配套所需时间较长等原因所导致的房产交付时间晚于原计划。而异常情况下的延期交付,则多见于开发商因资本实力不足或政府相关手续涉嫌
违法而无法完成,以至于无法按期交付房产甚至短期内都难以兑现承诺的情势。在面对此种困境时,业主们首先应当针对开发商延期的具体状况,灵活地研究并制定相应的策略用以应对。
若开发商已经出现延期交房的现象,业主们应首先尝试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问题的途径。若经过与开发商的积极磋商仍未能达成共识,业主们便可考虑向当地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业主们还可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反馈,请求其对开发商的
违规行为进行惩处。若以上途径均未奏效,业主们还可向房屋建设管理机关提交
申诉,要求对开发商进行严肃处理。
若开发商在历经上述种种努力后仍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那么业主们便可选择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
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
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