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署
商品房预售合同所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预售方必须已经向国土资源局支付了所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成功获取到相应的
土地使用证书;
其次,预售方在进行预售时应当持有由城乡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最后,预售方与购买者签订的预售合同须报送至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土地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