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购买的房产出现延期交付的情况,您有权向开发商提出书面催告。然而,如果在发出催告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交付房屋,那么您就可以选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判定解除双方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
购房款项时,经过书面催告后,如果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那么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该合同,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特别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在合同中也未作出任何特殊约定,则在收到对方
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被视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从权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
逾期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