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商品房买卖纠纷时,通常会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交房期限的明确规定来界定出卖方未能准时交房的天数。倘若开发商未能依照约定在交房日后的通知催告期(通常为三个月份)内交付房屋,并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
购房合同,同时向开发商
追讨已经支付的房款及其应得的利息收益,并且索取其应当承担的
违约责任。而如果开发商在接到书面通知催告后的三个月期限内如期完成了房屋交付,那么购房者就应当继续履行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项下义务,同时也可以针对房产交付过程中的超时
违约行为,向开发商提出相应的
赔偿请求。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