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要求,开发商须于
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准时提交至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而房屋购买方也需在收到房产交易中心发出的
过户通知后,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在该中心完成
房产过户手续并取得回执单作为凭证。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
土地使用权变更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