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则应视为构成
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据此提出
违约索赔,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若开发商在经过购房者合理催促后的三个月之内仍未能按照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并且其无法提供充分且合法的理由进行解释和证明的话,那么购房者便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与开发商之间所签署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所有因此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
全权负责承担。然而,如果开发商在经过购房者合理催促后的三个月之内能够按照约定如期交付房屋,那么购房者将无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却有权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请求,以弥补因开发商
逾期交付房屋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