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契约乃由房地产开发商独立制定,并非由当地房产管理局提供。完成预售契约签署之后,务必在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作为进行
商品房预售行为之基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严格的条件要求:
首先,需完全缴纳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已经顺利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须拥有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